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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解读夫妻离婚财产到底咋分割
来源:云南网发布时间:2012年07月17日作者:

      更多离婚纠纷中,最难缠的就是财产分割。法律上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呢?尤其是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购房,婚后共同偿还按揭贷款,如何分割争议较大。哪些离婚财产应该分割?哪些离婚财产不应被分割?夫妻双方创造的财富好像并没有那么容易分清。其实我国的《婚姻法》及其司法解释,对这些问题都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,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何锡峰结合实践,对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的十大案例进行了解读。

 

解读案例


  案例1

  周女士和陈先生结婚1年,由于感情不和准备提出离婚。陈先生家人曾给予他们一张存折,存折是陈先生母亲的名字,日期是领证前1个月。当时明确说明是给周女士和陈先生两人的,现在存折里的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应怎么分割?

  何锡峰:婚前一方父母赠与双方存折,并明确表示存折里的钱是赠与双方的,双方也接受了赠与,那么该存折里的钱应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,离婚时原则上应平均分割。

  案例2

  梁女士夫妻婚后所居住的房屋产权为她父母的,现在梁女士提出离婚,房屋是梁女士夫妻的共同财产吗?应怎么分割?

  何锡峰:“赠与房屋,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,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;未办理过户手续的,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,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、使用该房屋的,可以认定赠与生效,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。”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梁女士父母,虽然婚后由梁女士夫妻共同居住,但父母并没有表示将房屋赠与梁女士夫妻,且没有过户,因此仅属于寄住,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。该房屋仍属于父母的财产,离婚时不应分割,而应当向所有权人归还房屋。

  案例3

  王先生婚前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价值60万元的商品房,每月还款2500元,该房屋产权证登记为王先生的名字。1年后,王先生与赵女士办理结婚登记,婚后两人共同还款。对于房产两人并无任何约定,目前房屋已升值到90万元。现两人协议离婚,赵女士认为虽然房屋产权证上只有王先生的名字,但由于两人婚后共同还贷,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要求分割,赵女士的要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?

  何锡峰:根据《婚姻法解释(三)》的规定,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,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,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,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,离婚时若双方没有特别约定,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。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。婚后,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,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,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。所以该房屋仍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,不因婚后两人共同还贷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。赵女士可以要求返还自己已付的购房款及利息,对房屋增值部分可以要求王先生适当补偿,但不能主张分割房产。

  案例4

  张先生与李女士婚姻续存期间,李女士的父母决定购买一套商品房。因李女士的父母均已退休,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。于是,在征得李女士同意后,决定以李女士的名义购房,但所有的购房支出均由李女士父母承担。现张先生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,他能主张分割该套商品房吗?

  何锡峰:根据《婚姻法解释(三)》第7条的规定,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,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,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。所以张先生无权分割该商品房。

  案例5

  王先生与陈女士结婚后,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他们购买商品房一套,但房屋只登记在陈女士名下,现两人协议离婚,两人是否有权分割该套房产?

  何锡峰:根据《婚姻法解释(三)》的规定,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,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所以王先生与陈女士有权分割该套房产,分割时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。

  案例6

  林先生与刘女士婚姻续存期间,购买一套价值120万元商品房闲置。林先生好友王某欲购买该套房屋,林先生看在好友情分上将房屋以100万元卖与王某,而刘女士毫不知情。现刘女士提出离婚,是否有权要求王某返还房屋?刘女士可以获得赔偿吗?

  何锡峰:根据《婚姻法解释(三)》第11条的规定,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,第三人善意购买、支付合理房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,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,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所以,刘女士无权要求王某返还房屋,但可以主张林先生赔偿低价出售房屋给其造成的损失。

  案例7

  赵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后一直租房子住,两年前赵先生父亲购买房改房,房屋虽登记在赵先生父亲名下,但实际由赵先生夫妻出资购买。今年张女士提出离婚,是否有权分割该套房屋?

  何锡峰:根据《婚姻法解释(三)》第12条的规定,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,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,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所以,张女士无权要求分割该套房屋,但是购买房屋时的出资,可以作为张女士的债权,张女士有权主张赵先生赔偿其支付的本金及利息。

  案例8

  王女士大学毕业后租住房屋一套,去年与陈先生办理了结婚登记,婚后两人购买了王女士承租的房屋,房屋产权登记在王女士名下。今年两人感情不和,王女士提出离婚,并主张房屋是自己的个人财产,陈先生无权分割,能得到法律支持吗?

  何锡峰:根据《婚姻法解释(二)》第19条的规定,一方婚前承租的房屋,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,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王女士不得主张房屋为个人财产,离婚时陈先生有权分割房屋。

  案例9

  杨先生结婚前向朋友借款15万元,用于购买与周女士的结婚用房,婚后双方居住在杨先生购买的房屋内,现在杨先生的15万元债务已到期,请问周女士需要一同偿还这笔债务吗?

  何锡峰: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,法院不予支持。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。由于杨先生所负债务15万元是用于购买夫妻二人婚后用房,所以作为杨先生配偶的周女士有义务与杨先生一同偿还这笔债务。

  案例10

  陈女士因为丈夫刘先生嗜赌成瘾,女方提出离婚。而刘先生在两人婚姻续存期间因赌博欠债5万元,现在债权人要求陈女士一同偿还债务,请问陈女士可以不偿还这笔债务吗?

  何锡峰:陈女士可以不偿还这笔债务,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违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,赌债属于非法债务,不受法律保护。夫妻一方因赌博所借的债务,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或家庭生活,属于一方不合理的开支,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,因而应由债务人个人自行承担,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。

 

给你提醒


  提醒一存款

  存款,在银行有详细的记录,因此在分割时只要知道对方的账号就可以进行分割。原则是双方存款加到一起,然后一人一半。但要小心,对方会不会提前提取存款。

  提醒二股票

  婚前股票在婚后取得较大增值,但是当事人一方不能证明所有增值均由婚前股票部分带来时,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。在实践中,婚后增值部分一般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。注意了,股票存在被套现后转移的风险。

  提醒三其他财产

  对汽车、家电、首饰等等都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则分割。万一,对方想多占多拿,会采取藏东西的办法,那你一定要记着收集好这些财产存在的证据。而汽车比较特殊,都是实名登记的,藏匿的可能性不大。